淮安网站建设管理答案(03340网站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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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淮安网站建设管理答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03340网站建设与管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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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和道路通行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城以及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非机动车公共和专用停放场所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红线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桥下空间等道路红线以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是指在公共区域统一施划、为公众提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场所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利用、社会共治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使用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分布、经营者、泊位数量、使用状态、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推广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共停车场、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开展定期检查,核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手续、停车容量、管理服务规范等信息,督促经营者、管理者落实停车场管理责任。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区等闲置场地以及城市道路红线以外至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公共停车场。

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公共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车站、机场、城市交通枢纽、旅游集散中心等区域,建设换乘的公共停车场或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砂石或者植草砖等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按照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设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停泊方向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

(四)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

(七)按照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八)按照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九)按照规定设置并标明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十)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道路红线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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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输卤、输油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于集中敷设地下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综合协调、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统筹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园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新建道路以及管线密集区等重点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并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毁、破坏、偷盗地下管线等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即地下管线所有者,下同),依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镇、乡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管线的路由、容量、管径、管孔数、电压(压力)等级等内容。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航道港口、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平面位置、竖向位置、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范围、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纳入城市和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一条 建设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住宅区、广场等其他工程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道路、铁路、轨道交通设施、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设施、绿地、文物保护区域、人民防空和军事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第十二条 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场地及其毗邻区域已有地下管线测绘资料。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量。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港口岸线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集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已建成的公用码头不得随意拆除和搬迁。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淮安港总体规划,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第六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淮安港总体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确需对总体规划中岸线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的,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除依法许可的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外,不得利用沿河自然岸坡两侧设置浮吊船、输送带等设施装卸货物。第七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第八条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向建设港口设施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以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之日起二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限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二年。

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港口岸线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说明材料。第十三条 经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向港口岸线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的港口非深水岸线范围、功能等发生改变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港口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终止等,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总体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港口岸线使用人。第十六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手续的,应当向港口岸线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注销申请表和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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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通知?

2023年江苏一建报名通知公布了吗?江苏报名通知里面的内容报考一建报名条件,一建报名时间,一建考试相关安排和现场审核等,帮助考生更好的理解一建考试相关事项。

目前2023年江苏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的通知已经公布,关于江苏2023年一建考试的时间大家应该都清楚,是在9月19日、20日两天,报名时间刚刚公布,考生网上报名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9:00~7月22日16:00,缴费时间为7月24日~7月28日,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10日~ 9月18日。在报名期间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报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共同参与。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机构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9月19日

0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14∶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9月20日

0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4∶00~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均设置知识点。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一)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共包括10个子专业(附件3)。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试题(10个专业)为主、客观题混合卷。主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科目,方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名,通过科目后方可获得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五、报考条件

凡遵守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一)考全科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4 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3 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

(二)免二科

具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增报专业

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四)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五)报考条件中本科学历应严格按照专业对照表(附件2)所列专业来确定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其余学历者报考所学专业应与本科学历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相近。

(六)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间,其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六、报名与考前抽查

(一)网上报名。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9:00~7月22日16:0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

(二)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实施告知承诺制。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文件、报考问答,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

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我省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到报名考区所在的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四)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五)考前抽查。各考区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抽查结果。

(六)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7月24日~7月28日。未被抽查或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缴费操作。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10日~ 9月18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后审查

(一)审查对象。截至2023年度,各科成绩均预合格的考生。

(二)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 网址:)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三)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专业技术专栏对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在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四)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审查对象如对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审查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4)。

(五)审查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审查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证书发放

考后审查通过人员可于网上公示期结束4个工作日后,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自助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全省范围内与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九、收费事宜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67号、苏财综〔2007〕64号)精神,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科每人每科56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每人每科75元。

十、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为准。考试大纲已于2018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

十一、疫情防控

我省在抓紧制定关于做好人事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请广大考生近期关注省级及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

十二、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考试报名期间应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报考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专业网版块中的“江苏省人事考试服务”查询联系方式,咨询报考事宜。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对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员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四)鉴于考前培训已社会化,请应考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有培训资质、信誉良好、教学水平高的机构参加培训。考试教材请应考人员到当地建筑书店等正规书店自行购买。

附件:1.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专业对照表

3.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4. 咨询服务电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日

附件4

咨询服务电话

一、考务技术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025-83151200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0-85740575

徐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0516-12333,80800320

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9-86617131

苏州市人事考试院 0512-65301425

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3-59000252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7-89330169

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5-88195106,86668515

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4-80829370

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 0511-84432609,84425552

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23-86888539,86896181,86891051,86397550;

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0527-84353881

二、考后资格审查陈述申辩咨询电话

南京市专技处:025-68788058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85740575

徐州市专技处:0516-85798231

常州市专技处:0519-86617131

苏州市专技处:0512-65210131

南通市专技处:0513-59000149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专技处:0517-83671113

盐城市专技处:0515-80500729

扬州市专技处:0514-80978112

镇江市专技处:0511-85340321

泰州市专技处:0523-86606582、86606581

宿迁市专技处:0527-8435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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