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扶贫产品网站建设(云南扶贫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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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云南扶贫产品网站建设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云南扶贫产业项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今天给各位分享云南扶贫产品网站建设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云南扶贫产业项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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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打好扶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9〕10号,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各级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含外援扶贫资金)。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贷款、以工代赈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央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资扶贫资金。第三条 各项扶贫资金以解决贫困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为中心,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以改善贫困地区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种养业为重点安排使用。第四条 各类扶贫资金的主要用途。

1.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有经营效益、能还贷、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好、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以及小额信贷扶贫。

2.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建设基本农田(地)、兴修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建设县乡村公路、建设草山草场、发展经济林果,以及改土、治水、通路、通电、绿色等五大扶贫工程。用于小额信贷扶贫、异地开发扶贫、科技扶贫、畜牧扶贫、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及推广、温饱试点村及扶贫安居工程等项目。适当用于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改善卫生、计划生育设施。

3.外资扶贫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县的大农业开发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及专项扶持等项目。第五条 扶贫资金管理。根据“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的原则,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对各项扶贫资金实行统一使用原则,统一使用方向,统一计划分配。分级分口组织项目实施。第六条 扶贫项目管理。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各级扶贫办负责立项,经同级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同级农业银行推荐项目,各级农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评估、审定发放。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由计委负责立项,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扶持的改土、治水、通路、通电、通电话、绿色、科技、畜牧等扶贫工程或项目,由省扶贫办与各有关部门联合立项,报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下达计划。异地开发扶贫、温饱村试点、扶贫安居工程等项目由各级扶贫办(异地办)负责立项,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财政部门按项目拨(付)资金。有关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第七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各地(州、市)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办要积极支持、协助农业银行回收到期贷款,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第八条 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制度。

1.建立健全扶贫部门的内审制度。各级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协助审计部门定期对所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各有关部门的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检查,防止改变资金用途。凡使用扶贫资金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将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扶贫工程的进展情况和效益报省扶贫办,由省扶贫办汇总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国务院扶贫办。

2.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监督。

3.对贪污、挪用、拉用、挤占扶贫资金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同时追究领导责任。第九条 建立完善扶贫资金使用激励机制。实行当年扶贫资金审计情况同次年资金分配挂钩的原则。根据对各地各部门在扶贫资金投向、使用效益、信贷扶贫专项资金的回收等情况检查的结果,次年分配资金时酌情增减,违规违纪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资金分配制裁。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精准扶贫的新媒体营销案例?

京蒙两地的共同推动下,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依托北京优质网络资源,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多层次、全方位打造内蒙古特色优质农畜产品和文旅产业品牌,创新互联网新媒体下造血式、带动式、精准式消费扶贫理念,探索“互联网+新媒体+消费扶贫”新模式。截至目前,线上线下销售额达2080.98万元,直接或间接带动贫困户1993户、4464人增收受益。

启动“扶贫达人培训计划”造血扶贫,

培养优秀草原新媒体创作者

启动“扶贫达人培训计划”,组织锡林郭勒盟、兴安盟、乌兰察布市、阿尔山市4次线下培训和持续30次线上培训,共培训3380人,发布31208条消费扶贫信息,让全国1.1亿用户了解到内蒙古特色农副产品和好风光。另外,指导学员开通了13个头条店铺,成交838个订单,交易额127万元。“扶贫达人培训计划”的实施,使越来越多的年轻自媒体导游、优秀扶贫干部、全职妈妈、民族手工业店主等不同职业的平台用户通过内容创作传播推广家乡美景好物,为当地品牌宣传、产品销售、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提供持续造血,真正实现“造血式”扶贫,带动家乡产业发展。

实施“山货上头条”带动扶贫

助力打造内蒙古优质农产品品牌

实施“山货上头条”项目,帮助32家扶贫企业完成销售平台入驻,销售特色农产品101359件,线上线下助推国贫旗县特色农产品销售额1953.98万元,直接或间接带动贫困户1993户、4464人。一是开展“山货上头条”锡林郭勒羊肉扶贫项目,打造消费扶贫“爆款”产品。邀请国宴大厨、抖音头部美食达人、当地内容创作者和三农创作者等,通过视频、直播、图文、微头条等形式,传播锡林郭勒羊产地环境特色、品质特点、特色吃法等内容,传播量达14328万次,品牌曝光量超过2亿次,宣传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带动字节跳动平台其他商家销售内蒙古羊肉产品12282件,销售额达225.3万元。同时,项目联动当地企业通过提高收购价、消费扶贫、资产收益分红、定点帮扶、安置就业等机制,惠及735户建档贫困户,1830余人,有力的带动了贫困户脱贫增收。此外,通过项目宣传,内蒙古扶贫企业羊羊牧业与知名餐饮企业小尾羊公司达成716.8万元产品订单,并与北京市匹夫涮肉、四季涮肉、丰茂串城等餐饮企业合作,开拓线下销售渠道。二是组织“内蒙古山货节”活动,集中推介国贫旗县优质农产品。先后开展“秋季山货节”和“内蒙古山货节”网络专场营销活动,集中推介锡林郭勒即食羊杂、兴安盟大米、赤峰敖汉小米、乌兰察布益生菌酸奶等18款产品,邀请抖音达人、本地达人和明星围绕内蒙古风土人情、美景好物进行内容创作,以优质的内容吸引用户关注,助力内蒙古脱贫攻坚。项目传播量达到23918万次,总销售商品73610件,销售额达417.4万元,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258户,贫困人口2634人,带动贫困户增收41.48万元。

如何看待电商扶贫?

电商模式摆脱了地理位置偏远、交通条件不便等对农产品销售的束缚,架起了偏远地区农产品进入城市市场的“桥梁”,在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实现贫困户就业增收方面效果显著。

同时,电商扶贫促进了农村产业发展。一方面,打通农产品上行通道,使贫困地区农产品直接融入到市场经济产业链和国际国内供应链中;另一方面,改变了传统农产品生产销售方式,赋能龙头企业、合作社、个体户等市场主体,形成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村产业兴旺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电商扶贫还为农村全面发展注入新活力。精准扶贫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从单纯的给钱给物转变为物质扶贫与技术扶贫、教育扶贫相结合。电商扶贫充分调动贫困户积极性,激发内生动力,培养了数百万的新型农民,吸引大批人才返乡创业,为农村发展源源不断注入活力。

扩展资料

首先,完善电商基础设施建设。

“网络是天路,交通是地路。”电商扶贫发展离不开互联网、交通、电力、物流和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100%通硬化路,贫困村通光纤比例从2017年的不足70%提升到98%,有96.6%的乡镇设立了快递服务网点,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建立了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实现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商管理与物流配送网络全覆盖。

第二,推出特色扶贫产品。

贫困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品,如陕西柞水木耳、甘肃礼县苹果、云南西盟山林百花蜜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定产地认证、质量追溯、冷藏保鲜、分等分级、产品包装、冷链物流等环节标准;开展“名特优新”“三品一标”“一村一品”等农产品认证,实施电商扶贫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使电商扶贫产品满足市场质量要求。

第三,健全服务支持体系。

一是基层扶贫队伍带动,通过组织贫困人口参与电商扶贫,让贫困户了解并分享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二是银行和支付平台在小额信贷、支付方式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电商扶贫发展提供动力。三是电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为贫困户提供电商产品集货、分级包装、品牌营销、物流配送、售后保障等规范化服务,支持电商扶贫行稳致远。

根据《云南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明确规定,遵循什么原则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意在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

《条例》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

《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产业扶贫、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就业促进、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条例》对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3大类主要扶贫措施和税费减免、投入增长、金融服务、土地保障、贫困影响评价、智力扶贫等方面扶持政策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情况。

智慧扶贫系统主要有哪些优点?

1、动态可视化

可视化指挥大屏,通过动态大数据图表,扶贫地图立体呈现,具有可视化和动态实时性的特点,全面掌握各区域扶贫动态与工作进展。

2、数据智能化

通过百度云对数据进行云端存储、云端计算、云端加密,保证数据的传输效率、处理速度和数据安全。

3、监管精细化

联户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乃至贫困户所使用的智慧扶贫平台APP端,进行帮扶工作汇报、贫困户数据采集、帮扶政策落实、合理安排帮扶措施、签到、日志、通知,引入在线就业平台、在线教育平台、在线健康平台、农畜产品交易平台,使得干部与贫困户点对点、一对一精准帮扶,“让扶贫工作随时随地”。

4、平台多元化

通过互联网打通农产品平台、在线教育平台、就业创业平台、在线健康平台,全面引导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工作,真正做到 “扶贫工作四通八达”。

5、沟通人性化

构建线上互动平台,实现干部与贫困户直接进行线上沟通互动。信息更加流通,把线上扶贫和线下扶贫结合起来,让扶贫更加方便!

6、数据系统化

推进扶贫工作“四一工程”,实现“一网、一屏、一端、一系统”的互联网+扶贫。扶贫办、各街办、“八办两组”各部门使用智慧脱贫平台后台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录入、信息维护、数据分析、台账管理、权限设置、账号管理,利用大数据平台建设,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将碎片化的数据与精准扶贫的基础数据紧密结合。

7、扶贫社会化

利用社会力量的自身优势和资源,推动扶贫事业的发展,打造扶贫工作的“1+1+1”新扶贫模式。让扶贫工作有方法,可实践,更容易!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符合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第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

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扶贫政策,确保实现稳定脱贫。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激励机制,鼓励扶贫对象通过勤劳致富实现稳定脱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发展特色产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易地搬迁、安居工程、资产收益、以工代赈、兴边富民、贫困村提升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通邮、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信贷、保险、资本市场等综合性金融对扶贫的支持力度。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执行定点挂钩扶贫责任制度,制定帮扶措施,履行帮扶职责,选派人员开展驻村扶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

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活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和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特色农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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